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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 2023-03-14 09:55:26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理事)大会审查。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会费100/年;

(二)单位会员会费交纳标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的(含),会费标准为3万元/年;

2、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会费标准为1万元/年;

3、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3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会费标准为6千元/年;

4、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的咨询企业、外省入赣分公司及其他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4千元/年。

(三)交纳办法:单位会员会费及个人会员会费统一交纳到省协会公账(单位: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开户行:建设银行福州路支行,账号:36001050240050000595),1、可以直接通过银行汇款;2、可以登陆省协会官网:www.jxzjxh.cn/”会员服务系统”应用支付宝完成交纳。

  第六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一)个人会员

  1.获得相关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2.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3.网站提供的工程造价行业信息;

  4.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学术交流活动;

  5.在《江西工程造价》期刊及网站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优先在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6.获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专业资料;

  7.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第七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参与行业制度建设等多种形式,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造价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免赠《江西工程造价》会刊及相关资料。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开展其他学术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五)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按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七)为会员提供参加全国会议、交流合作及拓展业务的机会;

  (八)组织公益讲座、资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九)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的六月份前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

  (一)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二)免收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的单位会员会费;

  (三)免收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校教师及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造价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本会应予以催交,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限制其行使本会的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连续三年足额交纳会费的,其代表方可具备参选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长等职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因未按时交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118日经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