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3个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2
江西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加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切实提高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省级统一考试取得土木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专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要求
第四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每满1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30学时。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应少于30学时。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包括:
(一)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省、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协会)组织的集中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
(二)参与省、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教材编写、定额编制等;
(三)参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等;
(四)在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专著或论文等。
第六条 采取集中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形式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领域内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标准规范;
(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和改革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
(三)我省现行的工程计价规则、依据、新出台的行业计价规定等。
第三章 学时管理
第七条 以集中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每45分钟实际学习时间认定为1学时)。
第八条 参加工程造价领域相关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按实际参会天数计算学时(每半天认定为2个学时),每年最高认定12学时。
第九条 参与省级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教材编写的,第一作者认定12学时,其它参加者依次递减2学时,最低为2学时;参加市级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教材编写的,第一作者认定6学时,其它参加者依次递减2学时,最低为2学时。每年最高认定12学时。
第十条 参与定额编制,每类专业定额主编认定30学时,副主编认定20学时,参编认定12学时。
第十一条 参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的认定12学时。
第十二条 以个人署名且公开发表(以正式书刊号为准)的工程造价相关学术专著或论文。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认定6学时,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每篇认定4学时,以第一作者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每篇认定3学时。其他作者依次减少1学时,最低为1学时。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以集中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相关组织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并将数据录入“江西住建云平台”。
第十四条 以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参与课题研究、教材编写、定额编制,参与考试命题,发表学术专著或论文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上传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及有关佐证材料,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学时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检查、抽查,对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学时认定工作中存在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取消其相应年度学时认定分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继续教育组织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