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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 2024-04-23 12:01:00
江西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我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造价从业人员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守则,在对委托人负责任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第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遵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业时保持与所做业务要求相适应的独立性。
第四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勤勉尽责,主动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对行业发展前沿保持应有的关注。
第五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行业公众形象。
第二章 诚实守信
第七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应当正直、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客户和相关各方的合法利益,以及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八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做任何事都不能故意误导,不保留信息或歪曲信息。
第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对职业活动中的过错、失误不推诿他人;如有违纪违法问题,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如果认为业务资料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直接使用这些有问题的业务资料: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资料;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发现有问题的业务资料,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充分求证后使用。
第三章 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干预而影响自己的执业判断。
第十二条  如果存在执业受到直接或间接不良干预的情形,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应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人业人员在执业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满足与所做的业务要求相适应的独立性。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如有下列情形应主动回避:
(一)与项目相关利益方是探亲属的;
(二)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项目相关利益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执业公正的;
(四)鉴定、审计类业务担任过项目其他类型咨询人的。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在执行造价活动时,应当在制度安排及具体业务分派等方面采取措施,以保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和其项目组相适应的独立性。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持续了解行业发展动态,通过主动学习、继续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等活动,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执业规范、规程,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合理的执业判断。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在个人能力范围内执业,且在必要时告知客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具有局限性。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使其保持应有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 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国家涉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尊重客户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书面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第三方透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对所在机构或拟受雇机构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以及对业务执行提供建议和帮助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视为未尽保密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注,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执法机关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政府管理机构或国家和地方行业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四)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守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职业行为要求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风俗,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和冲突。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牢记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会对自身以及行业的名誉造成影响。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损害、侵犯同行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人,不对他人持有偏见。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馈赠、贿赂、不当报酬等现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过程在工作档案中应有相应记录,并能进行准确、完整的解释。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鼓励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及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向相关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助力社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间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由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